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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建设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室。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在公用站网站(http://www.bjgyz.gov.cn)登录“网上办公”“工程备案”“网上备案”。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进行备案注册,备案注册经站备案部门确认通过后(显示“注册已通过,查看意见”),建设单位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打印有关备案文件和资料,经参建各方签字盖章后,报送公用站备案部门进行复核。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参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的《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说明》。
4、备案文件的整理组卷,参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的《建设工程备案文件整理、组卷要求》。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具体填写参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说明》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但对公用工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工程名称:随路工程的名称参照《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附上各参建单位同建设单位合同,同时须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以说明。
②监督注册号:按《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的公用工程号填写,如:水2004—001。
③开工时间:填写实际的开工时间。必须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的日期一致。
④竣工验收时间:必须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验收鉴定书》或《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的日期一致。
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手填或盖签字章。
⑥竣工验收意见(第二页)各单位的日期:填写竣工验收日期。


                          联 系 人: 王宁
                          联系电话:6427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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