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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监督注册须知
1、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2、 办理监督手续后,建设单位应携带《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到公用工程监督站办理具体监督事宜。同时领取以下表格: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表》一张;(由建设单位填写) (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张;(由施工单位填写) (3)《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张;(由监理单位填写) 注:各表“工程名称”务必与注册名称及规划许可证一致,各单位名称填全称。 3、 请建设单位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复印)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可复印)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及地质勘察报告;(有土建工程时出示) (4)、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工程设计图纸;(可复印) (5)、工程设计、施工概(预)算书; (6)、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可复印) (7)、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8)、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及监理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书》;(可复印) (9)、外地、境外施工安装企业在京承包工程施工审批文件; 注: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资料应加盖合法印章。 联系人:杨宁、高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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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下载如下表格 |
北京建设工程监督总站公用工程监督站 |